近日,北京、山西、浙江3个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陆续成立省一级监察委员会。
作为一项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,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仅是备受关注的焦点,也是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的重要议题之一。改革有哪些任务要求,试点工作如何推进,下一步怎么做好细化落实?
统一认识、提高站位,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要求
“要积极稳妥推进国家监察体制改革,加强统筹协调,做好政策把握和工作衔接。”习近平总书记在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,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指明了方向。
七次全会工作报告强调,“扎实推进监察体制改革,完善党和国家自我监督”,对这项改革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。当务之急,就是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改革及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,准确把握改革任务要求,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。
加强党的建设、全面从严治党,严肃党内政治生活、强化党内监督是最重要的标本兼治。党的十八大以来,随着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推进,党内法规制度日益完善,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,而监察对象则主要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,范围过窄。
监察体制改革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和决策,根本目的就在于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统一领导,通过整合行政监察、预防腐败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、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工作力量,建立集中统一、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,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。制定国家监察法实质是推动反腐败国家立法。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履行监督、调查、处置职责,赋予谈话、询问、留置等调查权限。
去年召开的中央纪委六次全会明确提出,研究修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》,建立覆盖国家机关和公务人员的国家监察体系,使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互配套,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、相得益彰。
一年来,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,改革蓝图已经绘制,相关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开展。
中央政治局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和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先后6次专题研究,审议通过改革和试点方案;成立中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,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关决定,在北京市、山西省、浙江省部署开展改革试点。
中央纪委坚决贯彻党中央要求,召开20多次会议研究制定改革和试点方案,深入试点地区调查研究,发现问题、解决问题。此外,还会同全国人大机关成立工作专班,研究将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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先行先试、积累经验,引导改革由试点向全国推开
1月18日,山西省十二届人大七次会议选举了山西省监察委员会主任,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了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、委员的任命,标志着山西省监察委员会正式成立。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进入一个新的阶段。
监察体制改革事关全局、意义重大,既要积极坚定,又要稳妥审慎。根据党中央的决策部署,在部分地区进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,先行先试、积累经验,是监察体制改革迈出的重要一步。
十八届六中全会闭幕不久,中办就印发《关于在北京市、山西省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》,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在3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。
“试点是改革的重要任务,更是改革的重要方法。”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,试点能否迈开步子、